工伤鉴定结论的出具时间有规定,应在六十日至九十日之间。工伤鉴定结果应在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的60日内下达,但遇到专家组出现争议的情况可延迟30日下达。如果单位或受伤职工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鉴定结论的出具时间在六十日至九十日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工伤鉴定结果应在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的60日内下达,如遇到专家组出现争议的情况可延迟30日下达。如单位或受伤职工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 伤 再 次 鉴 定 申 请 时 间 限 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然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8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因此,工伤再次鉴定申请时间限制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80日内。
工伤再次鉴定申请时间限制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80日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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