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伤卵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时间:2023-07-04 08:45:39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生误切除卵巢的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如果能够确定医疗事故责任、事故等级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请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诉讼等途径来处理赔偿事宜。如果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程度、事故等级的,可以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在按照上述途径处理赔偿事宜。

遇见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根据当发生了医疗事故之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和解:患方和院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赔偿的和解协议;

2、调解:双方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在上述两种途径都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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