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受惩戒者,他们的人身自由会因刑期的存在而受到相应的限制,这就使得他们无法在这个过程中正常开展商业运营活动及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法规,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生产销售商品、提供各类服务或者进行各种合法经营活动时,若与外界产生经济往来并得到对方支付的价款,那么收款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然而,在极端情况下,可以由付款方转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显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受惩戒者在服刑期间并不符合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资格,因此他们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羁押服刑人员在羁押期间无法从事经营活动,也就不适用上述发票开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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