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拆迁补偿价格的法律依据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成交均价和重置价。它们有不同的用途,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1。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是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择适当的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估计和确定估价对象和估价方法的活动估价时点房地产的合理价格或价值。
2。平均交易价格。商品房成交均价是指有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测算并公布的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成交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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