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可以代替被监护人放弃继承权吗
监护人不可以代替被监护人放弃继承权。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监护人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三、监护人可以辞任的情形有哪些
监护人可以辞任的情形有: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任;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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