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鸡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2、市、县收取植被恢复费票据;
3、使用林地申请表;
4、林地权属证书(或表);
5、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6、县林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使用林地的请示文件(对涉及国有林地的需明确是否同意占用的意见);
7、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8、使用林地协议补偿协议或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9、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二、宝鸡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林资发〔2015〕242号):
放宽部分使用林地审批权限临时使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下同),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审批;
3、临时使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需要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林资发〔2015〕242号):
放宽部分使用林地审批权限临时使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下同),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审批;
3、临时使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宝鸡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条件
临时使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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