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书不等于劳动合同,聘用书不能反映双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不能将其等同于劳动合同,从法理上聘用书无法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公司单方发聘任书不属劳动合同
核心内容:一份仅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无劳动者签字的聘任书,并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案情介绍
2011年5月20日,成都一餐饮公司向成某发出聘任书,聘任成某为公司总经理,基本年薪为税后人民币52万元,聘期为五年,聘任书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成某收到该聘任书后,未在其上签章。同年7月1日,成某正式入职。9月22日,公司向成某发出一份停职通知书,要求成某9月24日开始停止总经理工作职务,于9月26日之前到公司总部报到,逾期3日,视为自动离职。9月26日,成某自动离职。后成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餐饮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6666.67元,经济补偿金7628.76元。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餐饮公司向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77202.4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向成某发出的聘任书,只载明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在聘职务和期间劳动报酬,对诸如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只字未提,且没有成某的签章,也没有二者各持一份,不符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聘任书只能视为餐饮公司拟就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发出的要约,成某入职餐饮公司工作,应视为成某以实际行动作出的承诺,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建立,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餐饮公司应向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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