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资企业直接捐赠给希望小学的捐款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7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企业直接捐赠给希望小学的捐款不能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