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控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1)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时,控股股东应当保证社会职能的分离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2)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投资者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控股股东提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的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的人事任命决议办理审批手续,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外,不得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六)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实行资产、财务、事业单位、业务分开,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特殊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实践中,股东权利滥用主要由控股股东实施。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
2。所谓关联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然而,国有控股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受国家控制而相互关联。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侵害股东权利或者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由此可见,权利与义务相互制约,控股股东的义务主要规定控股股东不得滥用股权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权利是义务的对应。如果您需要任何其他法律问题,您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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