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工医疗保险生子女不能报销,只能报销生育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急救医疗费用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药物是指能够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基本统一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支付。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这类药物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支付。
下列药品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入药的动物及动物器官,干(水)果;(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种酒制剂;(4)各种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质制品(特殊适应症和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它药品。
2、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合适;(2)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3)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行支付,然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费用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
3、报销基本医疗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报销涵盖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生活服务设施,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需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1)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3)陪护费、护理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4)膳食费;(5)娱乐费等特殊生活服务费。
福建医保异地报销新规
福建医保异地报销新规具体如下:
1、报销比例为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报88%;
2、3000-5000元报90%;
3、5000-10000元报92%;
4、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报95%。
异地办理医疗报销的流程是:
1、在住院前或住院后3日内打老家新农合咨询电话对住院就医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2、出院后必须在居住所在地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一份居住证明,如果是在外务工,需有务工单位出具务工证明;
3、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到参合所在地报销;具体资料如下;
(1)病历复印件;
(2)汇总明细单;
(3)住院收费票据;
(4)出院证明;
(5)患者身份证;
(6)合作医疗证及居住或务工证明。
4、如果是从参合所在地直接到省外住院化疗,必须在走之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然后才可去外地住院治疗;
5、省外报销的比例最低,一般起付线2000左右,报销比例为合理费用的45%,医院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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