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物业或门卫交付快递的责任方面,各方应明确快递公司的义务。
在未经过指定收件人同意的前提下,快递员擅自决定交由小区物业或是门卫进行签收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产生的快递遗失问题完全应该由快递公司来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如果收件人已表示认同由小区物业或门卫接受快递,那么快递公司就无需对货物遗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此情况下,若物业公司在获得业主同意后代替其收取包裹,而包裹在期间发生意外,业主本人同样应对此负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尚没有专门条款列明小区门卫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在接收快递包裹方面所肩负的义务。
除非物业管理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注明拥有此项服务,或者有业主曾主动请求且得到物业公司的批准,并就此达成详细的协议,否则,委托他人代为取件的行为仅视为无偿代理行为。
若因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则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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