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法律并未排除交通事故和工伤可以兼得赔偿,只是两者赔偿的依据不一样,如果是工伤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果是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人身损失赔偿。
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也属于不同的救济方式,劳动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践中,一般在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赔偿后,因赔偿数额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额时,才实施向侵权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否则,如已获得侵权第三人赔偿,再请求工伤赔偿的话,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这样对受害人而言,无经济上的实际意义。不过,如企业未参保时,两种救济方式可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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