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紧急避险应符合何种条件的规定
关于紧急避险应符合的条件规定如下:
1.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危险;
2.必须是迫不得已、别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
3.必须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损害;
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紧急避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造成人身损害不赔偿诉讼时效
紧急避险造成人身损害不赔偿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是什么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如下:
1.危险的来源不同。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4.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n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n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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