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有准予注册和不准予注册两种。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
国家商标局关于宝鼎商标异议裁定的通知
省县曲酒厂、省市湘华酿酒厂:
省县曲酒厂对经我局初步审定在/期审定公告的第号省市湘华酿酒户的宝鼎商标所提异议,现已答辩到案。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裁定如下:
按《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省县曲酒厂对经我局初步审定的兰衅华酿洒厂钓昼翻姗期审定公告的第号宝鼎商标所提异议成立。宝鼎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省市湘华酿酒厂如对我局裁定不服,按《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在收到本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该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年月日(印)
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是商标局对被异议的商标作出裁定,并将裁定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的文书。
此种文书由商标局按行政公文的格式制作,应送给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这种通知书的写作重点在正文和结尾部分。正文部分应先叙述异议的来由及异议对象,然后分析异议的理由,进而作出裁定。结尾说明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法律依据及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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