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肺结核单位可以辞退我吗
时间:2024-04-16 00:16:09 1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得了肺结核单位可以辞退我吗

在我国,对于身患结核病的职工来说,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果在员工患病期间解除与之的劳动关系,此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向受影响的员工支付赔偿金以及医疗补助金。

此外,若经过治疗结束患者仍无法恢复工作能力,用人单位此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合法的,但仍然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公司未提前30天辞退员工如何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的相关条款要求,雇主在未能提前三十日向员工发出书面解聘通知的情况下,如果该解职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其中之一,则雇主需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整月工资作为合法赔偿。

除此之外,雇主亦须给予经济补偿。

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参照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累计年份数,每满一年便需向员工发放相当于一个整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此基础上,若员工在本公司服务了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则此类情况将被认定为一年;相反,如服务期不足六个月,雇主应向员工发放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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