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手包(内装项链等)交乙保管,乙因不慎,致包被丙所窃,乙因无法返还保管物,对甲负债务不履行之责任,丙因盗窃保管物负侵权责任,二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此种情况下,需分析各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不履行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侵权行为则出现故意、过失两种情况,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在故意的情况下,因主观恶性远大于债务不履行。又因故意侵权的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债之不履行(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则有偶然的和间接的联系。故此,故意侵权的侵权行为债务人为终局责任人。在过失的情况下,因其主观恶性与债务不履行相近,具有同等过错。因此,债务人之间对损害有同等的责任,无终局责任人。
一、合同上的债务竞合。
例如,张某的母羊丢失,多次寻找不见,张某便与邻村的王某、同村的李某分别订立了两份寻羊合同,基于这两份合同,王某、李某对债权人张某各负寻找走失的母羊的债务。因王某或李某一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另一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李某分别因两个独立的合同而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各债务人的不履行均足以造成损害发生,其中任一债务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均未加重其应承担部分。因而不发生追偿问题,无终局责任人。至于其他未赔偿债务之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似有不公。此时,各债务人之间可协议分担或因债权人将债务人中数人或全体诉至法院,而由法院依公平原则使其分担。
二、因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他人侵权之债竞合而生。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为终局责任人。此类案件在保险业务中多有发生,例如,甲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的汽车被丙故意损坏,乙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丙因侵权行为亦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乙、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对此类纠纷,我国《保险法》第4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因法定债务与合同债务竞合而生。
例如,一债务人基于合同,另一债务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扶养某人的义务,便属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此情况下,因一债务人履约则已满足债权人的需求,其他债务人义务的基础丧失,故不存在终局责任人。
四、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的损害。
例如,甲不法侵占乙的房屋而丙又不法将其烧毁,此时甲和丙对乙分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此种情形下数债务人间的损害行为烈度基本相同,无终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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