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对自身认识不足,旧体制的惯性思考
大家都知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是国家的,信贷规模受国家政策严格控制,银行吃国家的大锅饭,也就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难以在短时期内树立起风险意识、效益意识。没有把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来看待,所以在对它的经营管理中不免存在旧体制的惯性作用,为不良资产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二、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行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
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中缺乏一套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造成事前规范不足。一些基层银行发放的塾交税利、生产铺底流动资金等一些贷款,均是以短期贷款的形式贷款出去的,但是却长期被企业占用。
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筹措、融通和记置生产建设资金的主渠道,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是在年《商业银行法》出台之前,国有银行在控制贷款质量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在年之前,银行从未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没有核销过呆坏账损失。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不断积累,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低下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商业银行不是独立法人
在信贷规模控制上受到“倒逼机制”的影响在国有制模式下,商业银行(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国家作为银企的产权主体,实际上管理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代表主体、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多元化的,又是混靖在一起的。即政府部门、企业上级、企业等都是国有产权的主体、决策主体、责任主体。可是,谁也不对经营结果负责,谁也不承担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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