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使用者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况之一,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取消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实有错误(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隐瞒了对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人员在此案中受贿、受贿、受贿、受贿、受贿、受贿、受贿、受贿、受贿、受贿、受贿的法律受贿的情况下的;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定有前款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取消。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裁决后的相关处理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48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两条的含义是指劳动者可以起诉,而用人单位不可以。只要劳动者对裁决满意不提起诉讼,那么裁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前提是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有程序性错误,条件是十分严格的)。裁决如被撤销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50条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条是指双方均可起诉的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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