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入条件
1、外来务工人员指非我市户籍的就业人员;
2、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应当有工作单位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6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500元;
5、申请家庭在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沈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在沈公有住房的面积);
6、申请家庭不能拥有车辆和工商登记;
7、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材料
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
3、就业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5、在沈阳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养老统筹证明;
6、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的时限和要求,持相关材料到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民政部门信息核查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性管理部门。
2、市住房保障性管理部门对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汇总,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备案,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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