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迁户口新规包括:公民迁出住所地的,应当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明,注销户籍。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孩子学校的出具的入学证明,或者城市户籍机关出具的迁入证明。并向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所在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农村迁户口到农村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迁户口需要手续如下:
1、迁入地的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接纳其入户,并且与其签订接收协议或出具接收证明;
2、持接收证明与本人身份证到原籍派出所开具同意接受户口的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其本人现在户籍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出户口的迁移证;
4、持迁移证、身份证再回到原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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