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调解书
(2000)永行初字第1号
原告喻某琴,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镇雄县国税局干部,住镇雄县国税局。
被告永善县码口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发,码口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华,景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武,男,永善县码口乡财政所所长,住码口乡财政所。
原告喻某琴以被告永善县码口乡人民政府在1997年9月征税过程中给其造成损害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15000元人民币。被告永善县码口乡人民政府认为,对原告造成损害属实,但其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可酌情予以赔偿。
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10日,原告喻某琴到永善县码口乡购买花椒,因涉及农特税的征收,与被告码口乡人民政府发生争议,被告码口乡人民政府在征收原告喻某琴的农特税过程中,造成原告喻某琴凹陷性骨骨折,经医治已基本治愈,为此,原告喻某琴请求被告码口乡人民政府赔偿15000元人民币。被告码口乡人民政府同意酌情赔偿。
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永善县码口乡人民政府一次性赔偿原告喻某琴损失9800元人民币,定于2000年11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人民币,2000年12月31日前给付4800元人民币。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某金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金某祥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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