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委托如何通知对方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撤销委托的,要通知受托人和法律关系的相对人。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授权委托即为撤销。可以采取当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微信通知、邮寄通知等方式,其中短信通知可以向您了解到的他本人使用的(甚至包括他的配偶及家人)全部手机号发送、邮寄地址包括但不限于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单位所在地。简言之,就是确保务必通知到。如果采取了上述方式还未通知到,还可以采取登报送达的方式。
二、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三、受托人的义务
(一)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二)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三)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四)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五)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全文7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