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鸡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2.2017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4.《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二、宝鸡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应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在省内有确定的合法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学位。
3.申请人应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4.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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