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鸡市门诊费用报销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宝鸡市门诊费用报销办理材料
1、诊断证明(急诊提供)
2、病历复印件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实体社会保障卡
5、银行卡号
6、医疗收费票据
三、宝鸡市门诊费用报销办理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缴费状态正常;
3.提供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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