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鸡市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二、宝鸡市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治理地点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
2.依法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
3.资金有保障;
4.治理方案经过专家技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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