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08年底接收的房屋,至今未收到开放商的接房通知书,而开放商逾期交房的理由竟是受汶川地震影响。今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今日审理一起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逾期交房商品房买卖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8872元。
2007年10月19日,陈诚(化名)购买了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垫江县的商品房一套,房款16万多元。合同约定在2008年12月30日前书面通知接房;如遇不可抗力,房地产公司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对方,可据实延期,否则将支付违约金。
期间,因汶川大地震,房地产公司曾停工一个月排查安全隐患。同年12月底,房地产公司开始陆续交房,但一直未书面通知陈诚接房。陈诚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房地产公司当庭辩称,逾期交房是受汶川地震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享有法定免责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没有依法和依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通知因汶川地震会造成延迟交房。因此,针对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行为,不能就5.12汶川地震这一不可抗力因素而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者陈诚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8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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