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发商有义务协助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件,可在约定截止日期到后,开发商仍拖延不办。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西山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曹秋违约金6.3万元。
2014年8月9日,原告曹秋(化名)与被告西山置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一份,约定曹秋欲购买西山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31.5万元。
2014年8月10日,作为买受人的曹秋(乙方)与作为出卖人的西山置业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份合同显示,房屋建筑面积111.7平方米,总价为31.5万元,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应在签订本合同20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乙方付款的同时,甲方将房屋及钥匙交付给乙方,自此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保证在合同签订两个月内协助乙方办
理房屋产权证件;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总价款的20%赔偿对方违约金。
为尽快取得房屋,曹秋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向西山置业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西山置业公司将房屋及钥匙交付给曹秋,曹秋占有该房屋。
10月10日到了,但西山置业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协助曹秋办理相关手续。曹秋认为,自己已经全部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10月11日,曹秋将西山置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西山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曹秋向法院提供了认购协议、买卖合同、收据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西山置业公司缺席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山置业公司与曹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存在重大误解,而且西山置业公司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是经过市政府规划核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根据交易安全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曹秋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西山置业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两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件,但被告未履行,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关于一方违约按合同总价款的20%赔偿对方违约金的约定,在西山置业公司未主张违约金予以减少的情况下,西山置业公司应按房价总款的20%支付原告违约金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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