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有两种:
一是对其享有份额的处分: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的份额可以自由转让,不论以何种方式转让或转让给谁,都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且一般也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是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决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
按份共有财产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进行分割。难以分割或分割对实物造成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即共有物的分割可以以下几种方式:
(一)实物分割
如果共有物为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的价值,这时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实物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应有部分。
(二)变价分割
共有物如为不可分物,即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如果实物分割会减损财产的价值,如一幅古画、一头牛,或者虽然共有物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卖,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
(三)作价补偿
可以把共有物作价,除自己应得部分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共有人。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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