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1、承担责任方面,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主要区别所在。2、出资方面,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以及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3、企业事务方面,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特别规定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特别规定:
1、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同时丧失合伙人资格,退出合伙企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丧失合伙人资格;
3、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有限合伙人丧失该资格的,退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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