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而言,其归责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种规则: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疗机构须对其产生的医疗过错负有相应责任。
然而只有当这一过失直接导致患者遭受医疗损害时,医疗机构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过错推定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由于医疗手术过程中违反相关诊疗规范,或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等原因给患者造成伤害,此时无需患者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需要证明医疗机构确有上面提到的情况,法院便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并需承担责任;
最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过错,也应当基于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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