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合适的辞职理由,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辞职分两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书面形式。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选择合适的辞职理由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键。
建议劳动者辞职前仔细了解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者,可以以此为辞职理由,不受提前30天限制,不用批准,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就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辞职不需要单位批准,但须程序合法
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受理、不批准,劳动者愤而离职,最后单位却以劳动者未依法离职造成单位损失为由不支付最后的工资等,导致劳动者有苦难言。
首先明确一点,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无限辞职权。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劳动者辞职都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其次,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不等于说辞职没有任何限制,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主动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书面形式。
三、保留书面辞职的证据
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两人以上递交书面通知,最好采取邮局快递的形式,并保留快递详情单。如果通过网络向单位邮箱发邮件,保留相关证据也可以,最好是单位的官方邮箱。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四、及时办理离职手续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由于法律的强性规定,劳动者要求辞职的权利得到保护,对于劳动者这种提前30天的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因此,提前告知期结束后,劳动者解除劳动生效,可以离开单位。单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内办理交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劳动者不予承担。告知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不及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动十五日内为劳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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