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根据法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且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吗
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享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是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全文5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