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级别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级别管辖通常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第十八条至二十条规定可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地域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低于管辖如下:
1.不涉及不动产离婚后财产纠纷,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医除外)的法院管辖。
2.涉及不动产离婚后财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特殊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特殊管辖如下:
1.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4)被告被监禁。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3.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双方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
(2)军人对非军人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起诉:军事法院、地方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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