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车辆不得过户据悉,机动车抵押登记是指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作为抵押物,凭借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有效合同,与抵押权人一起向机动车管辖地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的行为。经审查符合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抵押权人持有。抵押登记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转入、转出等发生财产转移的登记,车辆办理发动机、车架变更等登记必须征得抵押权人,即《机动车登记证书》持有人的同意。车辆因抵押合同等债权、债务纠纷造成的财产转移,需要办理有关登记的,必须向公安部门出具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例如:甲方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作为抵押物,向乙方借款,甲乙双方签订了有效的抵押合同,并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后,如果合同未解除,不能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的过户、转入、转出等车辆登记业务。甲、乙双方因合同纠纷需对车辆的所有权办理变更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决或其他证明材料。将车辆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后,既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又满足了群众资金不足情况下的需求。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是车辆管理中一项新业务,中山市作为全国的四个试点城市之一,已率先开展了这项业务的试点工作。从试点的情况看,群众和有关单位对机动车抵押登记比较满意。从去年的统计数字看,中山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中属于抵押登记车辆占总数的13强。抵押登记费每辆次100元据透露,以前以贷款购买新车等形式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尚未核发牌证,群众需要办理两次登记业务(注册登记和抵押登记)。现在为进一步方便群众,省交警总队决定简化有关手续,实行注册登记和抵押登记一次办理。即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同时,收取抵押登记的所需有关资料,车管所在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归档流程后,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写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号牌号码,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流程中省去检验和确认车辆流程,这样车管所在办理登记业务中少收取一次验车费用(汽车为35元),但大大方便了群众。据悉,现在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向抵押人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为每辆次100元,不收取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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