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房地产私有交易合同过程中,若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则合同的另一方可依据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首先,根据合同所确立的违约条款,违约方需承担支付违约金之责。如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权利受损方可寻求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对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其次,若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实际损失,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实际损失。此类损失应涵盖但不仅限于因延迟交房而产生的租金损失、搬迁费用、律师费用等等。
再者,若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合同履行,另一方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同时要求违约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以及可能存在的赔偿损失。
最后,若双方就违约事宜无法达成共识,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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