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付期限如何处理
时间:2023-06-21 00:40:25 2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然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即使法律对此不作专门规定,这也是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义务。至于这段准备时间应当多长,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难以一概而论。

一、出卖人没有约定交付期间时怎么处理

1、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

二、合同履行期间的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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