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的部分上缴到主管部门。
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可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四、白条支付水电费。
五、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到管理费中-其它。
八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九、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的凭证,而没有原始凭证。
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十二、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十三、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中,或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当中。
十四、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之后,直接记入到营业外支出,涉及到的增值税部分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十五、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十六、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十八、未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即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用)。
十九、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去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时间性差异的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二十一、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比较模糊,纳税人为图方便,只在地税处办理税务登记。
二十二、企业收取的承包费用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上面反映,始终在往来的帐上反复。
二十三、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二十四、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二十五、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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