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河南的规定
时间:2023-06-03 22:23:44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凡本市范围内在建的住宅工程,均应进行分户验收。

二、住宅工程实行质量分户验收,不能代替检验批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执行本细则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严格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住宅工程主体分部和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组织分户验收,进行首次分户验收时应将分户验收方案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我市受监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对参建各方的工作质量、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核查建设、监理、施工的验收组织形式、人员资格等。

2、抽查工程的实物质量,重点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相关记录表,是否

对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时进行了检查。

3、通过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各参建方分户验收工作质量。抽查数量:三个单元及以上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二个单元以下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3户。(每户选取应综合考虑楼层、户型、装修特点等情况)。抽取的每户将按提供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内容全数检查,并核查其相符率,如果其验收结论与工程实体质量不一致时,应按有关文件规定,责令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市质监站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加强对住宅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

六、在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建立分户验收组织机构。该机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组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为副组长,各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为组员。验收过程小组人员最少保持3名,即检测人、记录人、验收复核人,且禁止由一方人员组成。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分别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规范要求的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分别进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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