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
时间:2023-03-23 10:03:10 1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获得赔偿。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必要合理后续费用可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获得赔偿。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一、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概念

交强险赔偿限额是为了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相关的责任限额标准规定,被保险人有事故责任时,要赔偿的限额最高为122000元;被保险人无事故责任时,要赔偿的限额最高为12100元。

二、机动车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一)车下投保人被自己车辆撞伤,交强险应当赔偿注意:交强险中的所谓“被保险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因此,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非本车上人员的投保人损害时,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非投保人,投保人此时与其他人一样,处于第三人的地位,交强险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本车人员在下车被本车撞伤,交强险应当赔偿。

注意: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应当是指受害者受到伤害的这一刻,而不是事故危险开始发生时。

本车人员在下车被本车撞伤,交强险应当赔偿。理由是:(1)从目的解释看,《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者”范围;(2)从对危险的控制力看,上述人员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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