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分配规定,如果50%的责任由机动车方承担,且双方都是机动车,则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中一方不是机动车,则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赔偿另一方的财产损失和人伤费用,另一方的不足费用由机动车方承担,且机动车方和另一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中50%的责任由机动车方承担,并且双方都是机动车,那么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中一方不是机动车,则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赔偿另一方的财产损失和人伤费用,另一方的不足费用由机动车方承担,且机动车方和另一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交 强 险 责 任 限 额 内 赔 偿 规 定
根据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标准限额条例,交强险赔偿项目及限额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在日前保监会批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中,新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
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其中,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对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根据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标准限额条例,如果交通事故中50%的责任由机动车方承担,并且双方都是机动车,那么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中一方不是机动车,则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赔偿另一方的财产损失和人伤费用,另一方的不足费用由机动车方承担,且机动车方和另一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对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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