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前住房是唯一住房,那么是不能强制拆除的,可以通过村委会,乡镇,一级级申请,大多数都可以通过缴纳罚款拿到房产证。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正或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补办手续,应该给予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机会。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因为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唯一住房违建强拆家人应该怎么办?
(一)当唯一住房为违建建筑时,产生部分违建和全部违建的房屋并不属于建造者,相关部门查处到后可根据相关法律对违建房屋进行强行拆除,其家人政府可以拒绝安置、赔偿等,需违建者自行安排。
(二)部分违建指房主持有房屋合法手续,但却在原本建筑上加层、扩建,占用公共面积等,虽然会影响家人居住,但相关部门强行拆除违建时,只会拆除违建的部分,房屋主体并未拆除,虽会影响家人的居住环境,但不会导致无家可住,另一种违建指违建人在未经政府批准的土地上建筑住房(如农村的农田、城市的棚户房等)此类房屋属于房屋整体违建,违建土地归国家所有,建房者不具备拥有权,政府可进行强行拆除,并不进行任何赔偿,遇到此类问题,建造者需到相关部门进行详细了解,尽快安排家人住所,保证家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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