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材料有哪些
时间:2023-03-23 19:52:18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存量房抵押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主债合同原件(如向银行贷款,即为《借款合同》)

4、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单位)

6、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个人)

7、授权委托书(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为个人的,如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8、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9、房地产抵押合同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原件

4、《借款合同》原件

5、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8、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9、房地产抵押合同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如何办理

(一)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1、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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