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针对租赁合同引发的争议,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首先,当面临紧迫形势时,与该所有权利益息息相关的主体可直接向被查封财产所在地、被申述方居住或注册地址或者对该案件具有法定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申请实施保全措施;
其次,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合理的担保资源;
最后,当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之后,必须于四十八小时之内制定裁决并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对于已经裁决同意实施保全措施的案件,应即刻启动并有序进行。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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