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宾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来宾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的受理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拨付分支机构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2.最近1年盈利。
3.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且均以A类通过年审。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要求:商业用房,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无偿拨付或租期在3年以上。
5.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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