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宁市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
1.《典当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法规》国务院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第二次修正
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发〔2012〕52号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发〔2017〕32号(节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5.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鲁发〔2018〕42号
第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济宁市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办事地址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一楼一窗受理综合服务窗口A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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