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参加,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二、南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法律依据节选
符合要求,材料完整齐备。
具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章程;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4)在设区的市的城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在国家及自治区级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其他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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