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色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法人公司)法律依据是什么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监管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工作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由自治区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住所拟设在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县监管部门住所拟设在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市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百色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法人公司)的受理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累计持股比例应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应为法人。
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名称直冠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名称直冠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名称直冠“广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治理结构、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独立营业场所。
7.不得关联投资和重复投资。关联关系包括:因家族、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直接或间接持股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而形成的关联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重复投资包括:一个投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设立1家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个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分别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8.公司大股东必须承诺全体股东真实出资并承担公司管理责任,对风险处置和代偿负责。
9.按监管要求进行注册资本银行托管。
10.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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