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8项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1项
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3.《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桂林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受理条件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2月9日公布,2005年4月1日施行)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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