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二、桂林医疗广告审批条件
1、医疗机构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广告内容要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桂林医疗广告审批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3、有效期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4、影视镜头脚本或广播文稿。
全文5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