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本部分的重点
时间:2023-04-24 14:00:24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竞争法部分,目前我国商务部正在加紧进行反垄断法的立法,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密不可分。因为标准意义上的竞争法即是由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部分所组成的,而我国并没有出台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如《价格法》等,其中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就存在部分反垄断的法律规范。这也可以解释一些通用的竞争法的教材中,把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两个部分。其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实际上即应是对垄断行为的调整。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本部分的重点,具体如下:

①市场混淆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处应注意关键词知名商品,并应掌握关于知名商品的界定的问题。第5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处与《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名称专用权的保护的问题相呼应。

商业贿赂行为。第一,回扣、折扣和佣金是不同的。回扣是违法的,而折扣和佣金是法律允许的。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此处的其他手段,不仅仅指提供金钱,还包括提供免费项目等手段。

③虚假宣传行为。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另外,注意此处与《广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此种类型的构成条件是:一是要求有商业秘密。二是有不正当的行为,关于不正当行为的具体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三是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⑤低价倾销行为(或称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掠夺性低价行为)。需要考生注意:不是所有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必须是要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为前提。关于此种类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题点:如销售鲜活的商品、季节性降价等。

⑥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第一,有奖销售行为在我国是法律所允许的。第二,我国法律禁止的是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虚假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销售中的巨奖销售。另外,需要考生明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经营者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奖销售行为。

⑦诋毁商誉行为。例外情形是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时,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而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对于新闻者来讲,其与消费者之间不是竞争的关系。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部分,立法重点并不是在民事责任上,而是在行政责任方面。应注意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三种行为是没有行政责任条款的,即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和诋毁商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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